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07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3088678.51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丁超、被告丁毅强、被告杨月丽、被告安徽博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升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749元,由被告安庆华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丁超、被告丁毅强、被告杨月丽、被告安徽博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升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