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23********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
案号 |
(2020)粤5303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志强欠原告余波借款本金合共100000元。二、被告范志强欠原告余波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以上第一、二判项,限被告范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余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范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