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2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案号
(2020)粤5303执恢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志强欠原告余波借款本金合共100000元。二、被告范志强欠原告余波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以上第一、二判项,限被告范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余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范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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