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4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5174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4991.31元,支付利息(含复利)4116.93元,合计19108.24元;并以14991.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2019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含复利);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4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赵亮负担9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