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6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4934号
案号
(2017)鲁0103执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195万元;二、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6年6月15日止的利息531030.8元(包括罚息),及自2016年6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三、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山东春之声实业有限公司、郭朋云、张作芹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时间
2017-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400726229664C
登记机关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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