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灵民初字第1223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学军偿还借款725053.26元,支付利息93222.33元,本息共计818275.59元;二、被告宁夏江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杨克勤、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淑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苏伟、宁夏江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杨克勤、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淑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2元,减半收取6596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904元,被告苏伟、宁夏江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凯美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杨克勤、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淑萍负担56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