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灵民初字第689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恢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涛、芮育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生云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83993元,共计283993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息2.3%支付从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河对被告吴涛、芮育荣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吴涛、芮育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被告吴涛、芮育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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