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0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1683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周耀明、邓礼萍、周弘超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二、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周耀明、邓礼萍、周弘超尚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82964.26元,一、被告张杰确认:截至2019年4月18日,下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贷款本金158781.69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小计5995.48元,合计164777.17元。二、被告张杰按以下方式偿还上述债务:被告张杰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三项合计82366.72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张杰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的,原告可按照《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计算逾期利息,并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以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征信系统为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杰承担,于2019年8月20日前一并清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