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1129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强、潘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疏龙英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许强、潘云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3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