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2********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宋永强赔偿损失12万元;被告田军、马志福向原告宋永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假肢安装费、鉴定费共计359257.8元;二、驳回原告宋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被告田军、马志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