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3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2048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8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5602611】。一、限被告张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5767.28元;二、限被告张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限被告张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902.04元为基数,按照1.2‰/天的标准,从2018年3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865.28元为基数,按照1.2‰/天的标准,从2018年4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应以尚欠租金95767.28元为限);四、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瑜名下东风本田牌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20010220375,车牌号:粤kps027)享有抵押权,若被告张瑜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34.59元,由原告负担4.59元,由被告负担11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