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9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107198.29元、利息1668.1元、复利1.25元(利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自2019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次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8.3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在2019年10月22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张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5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7元,减半收取1798.5元,由被告张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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