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402********0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140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9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4610398】。一、被告周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曰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05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12曰,尚欠利息330.36元、复利25.64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二、被告周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偿还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9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负担1.45元,被告周鹏负担48.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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