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1********1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民终4726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4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0607140】。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方水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五桂山亮晶晶商行支票款16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5日起按中同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波对被告中山市天方水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五桂山亮晶晶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3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天方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刘波负担,被告中山市天方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刘波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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