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6002号
案号
(2020)苏0311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徐州市新盛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袁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12徐州市新盛建发置业有限公司366819.88元;三、驳回原告徐州市新盛建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袁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由原告徐州市新盛建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袁玲负担14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45元,由本诉原告袁玲负担6678元,由反诉被告徐州市新盛建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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