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叶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899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叶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欠款本金22424.14元,利息4172.62元,费用15333.04元,合计41929.8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邹叶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9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1973元,由被告邹叶敏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邹叶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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