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3********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民初字第01058号
案号
(2018)苏0205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邵祥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赵宜金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联合公务接待车队无锡有限公司、凤城市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黄丽英、邵萍、邵斌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邵祥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508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邵祥泰、联合公务接待车队无锡有限公司、凤城市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黄丽英、邵萍、邵斌共同负担。该款已由赵宜金预交,邵祥泰、联合公务接待车队无锡有限公司、凤城市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黄丽英、邵萍、邵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赵宜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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