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04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报勤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已履行172133.33元);二、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兆峰胶业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德凤、吴纪云、汪丹、孙成德、余军、徐炳银对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孙报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4元,由孙报勤负担3800元,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兆峰胶业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德凤、吴纪云、汪丹、孙成德、余军、徐炳银负担29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兆峰胶业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德凤、吴纪云、汪丹、孙成德、余军、徐炳银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合肥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兆峰胶业有限公司、汪丹、孙成德、余军、徐炳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