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2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6474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4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82949.86元;被告钱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分别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钱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52元,由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元,由被告钱进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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