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8********0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8336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5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伟、毕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18750元及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38250元(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计算以代偿款318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伟、毕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3216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132160.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万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被告毕天安、迅银运输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6元,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万伟、被告毕平、迅银运输公司承担4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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