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6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5599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饶松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贷款本息91075.71元,其中本金83700元,利息7375.7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业务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被告饶松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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