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9民初1300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乐志明、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195.95元,利息385.76元,违约金576.79元,手续费1102.11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以及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涉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四条4.1、4.3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52元,减半收取390.76元,由被告乐志明、周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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