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6********7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226民初436号 |
案号 |
(2020)晋0226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韬、被告大同市城区凌韬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秀平借款本金185000元及至2019年11月1日前利息107300元,共计292300元。二、被告任韬、被告大同市城区凌韬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利率2%共同给付原告张秀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金185000元实际付清之日利息。三、被告任韬、被告大同市城区凌韬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秀平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任韬、被告大同市城区凌韬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