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0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刑初612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1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朱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马栋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假冒十八酒坊15年五箱、十八酒坊20年二 箱、百年泸州窖龄60年四箱、五粮液52度八箱、五粮液39度十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42度四十箱、十八酒坊12年二十八箱、十八酒坊8年四十四箱、衡水老白干五星39度八箱、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部、手机九部、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