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3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7031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5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二保、许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76875.0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76855.0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38元,由被告刘二保、许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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