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01********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3069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1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祝建云、李雪梅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892787.95并支付8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对履约保证金、保险押金冲抵后每期拖欠租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的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杨波对被告祝建云、李雪梅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建云、李雪梅追偿。案件受理费15171元、减半收取为7585.5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2585.5元,由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85.5元,被告祝建云、李雪梅、杨波共同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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