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91民初660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4月22日止,被告镇江市盛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35292.9元、逾期利息6480.08元、运费(含停车费)36000元,合计人民币777772.98元。二、被告镇江市盛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及逾期利息65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给付租金18356元、于2020年6月1日前给付租金18356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给付租金及逾期利息52668.98元、于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的每月1日前分别给付租金18356元。三、被告镇江市盛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原告运费(含停车费)36000元。 四、被告杜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镇江市盛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79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10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镇江市盛康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杜康承担(该款于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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