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4458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1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泰州市鑫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老裕兴肉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996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武斌、武倬同对泰州市鑫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武斌、武倬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鑫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无锡老裕兴肉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11220元,由鑫盛公司、武斌、武倬同共同负担(老裕兴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鑫盛公司、武斌、武倬同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鑫盛公司、武斌、武倬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老裕兴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