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2557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5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庆民、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以本金50000元,自2016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50000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以本金300000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本金200000元,自2016年9月28日,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4元,减半收取计14407元,由被告李丽负担1703元,被告王庆民、被告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127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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