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1305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5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5.075‰计算至2019年1月5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共计131997.14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7.61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三、如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有权以被告乔盛阳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228#弘信花园1幢2单元1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2999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安庆慧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到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沃阁酒店有限公司、陈巍、薛锡豹、范勇、乔盛阳、陈小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安庆慧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到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沃阁酒店有限公司、陈巍、薛锡豹、范勇、乔盛阳、陈小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25元,由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庆市恒翔纺织制线有限公司、安庆慧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到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沃阁酒店有限公司、陈巍、薛锡豹、范勇、乔盛阳、陈小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