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2********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273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429000元、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8月5日,罚息446333.33元、复利48473.7元,后续罚息按月利率10.0000005‰计算,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后续复利以利息429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计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湘村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超、黄丽、汪跃、李前品、关伟对被告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所负的第一项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57766.67、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湘村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超、黄丽、汪跃、李前品、关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时间
2017-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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