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3238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新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前期利息746335.75元,合计20746335.75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000元,月利率5.981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庆新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如被告安庆新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有权就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4层03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优先偿的范围为担保债权本金3920000元及以39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有权就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4层05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优先偿的范围为担保债权本金2130000元及以21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有权就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4层08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偿的范围为担保债权本金6600000元及以66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有权就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4层09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偿的范围为担保债权本金7350000元及以73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新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32元,由被告安庆新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MA2MQAC060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99号新昌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