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1********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668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德斌、吴婷于2018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172376.46元,其中本金110000元、利息1161.35元、罚息61215.11元(截止2018年4月20日),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18%的年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李德斌、吴婷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德斌、吴婷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律师费7666元。三、被告宜昌市嘉斌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李德斌、吴婷、宜昌市嘉斌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在履行上述协议时一并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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