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1********2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11民初2373号
案号
(2020)湘0211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8年5月22日止,被告田志洪已归还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87万元,尚欠本金180.13万元、利息(含罚息)352252.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志洪自愿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1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本金2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2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2.5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还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39.63万元及相应利息;三、若被告田志洪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及数额还款,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被告陈建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7号楼4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08538号)、被告田应明、李德兰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47号湘园小区1栋20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00097857号)、被告彭柏花、田湘军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7号楼40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08548号)、被告吴志军、田敏梅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6号楼21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08834号)、被告田桂华、周建仁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6号楼20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09170号)在上述债权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1元,减半收取12170.5元,由被告田志洪、陈建锋、田应明、李德兰、彭柏花、田湘军、吴志军、田敏梅、田桂华、周建仁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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