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11********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02民初4252号 |
案号 |
(2020)湘0602执2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锋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750.02元及至2018年5月2日利息28229.31元,并以本金48750.0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月利率1.5%从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的利息;二、被告刘锋承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支付原告为催讨借款律师费用2000元;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由被告刘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