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02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0)赣0402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183852.56元[利息算至2016年2月15日止,剩余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利息年利率8.6135%,罚息年利率12.92%),从2016年2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共计人民币4683852.56元,限被告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二、被告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方向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昕、王美英、曹阳平、曹平、林燕燕对被告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271元,由被告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方向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昕、王美英、曹阳平、曹平、林燕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