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龙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6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02民初858号 |
案号 |
(2019)辽0802执恢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龙有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8653.27元,及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拖欠的利息5749.25元,罚息190848元,复利5796.03元。二、被告朱龙有从2017年 10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继续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尚欠借款本金2998653.27元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从人民银行调整之次年的1月1日予以调整。三、被告姜惠芹、孙洪菲、王运新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中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朱龙有追偿。上述款项,被告朱龙有、姜惠芹、孙洪菲、王运新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依据他项权利证书,对营口市鲅鱼圈区06-嘉和高层公寓南楼-1101号房屋、营口市鲅鱼圈区三家子03-羊毛衫厂住宅楼-东数2#门市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被告朱龙有承担。被告姜惠芹、孙洪菲、王运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