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4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仲裁字第182号
案号
(2020)皖8601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卜习军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24752.37元(暂计至2014年4月26日,此后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按《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付至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卜习军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485元;三、被申请人卜习军和被申请人杨名翠以其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a-r125t,车架号wbapg5101aa843851,发动机号a7421756n46b20e的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仲裁费;四、被申请人韩静对被申请人卜习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仲裁费在申请人行使抵押权后不足以清偿部分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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