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蒋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5********7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6930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立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1008.73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61008.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二、被告无锡立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0.8万元。三、被告无锡市钧明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泽裕焊管有限公司、无锡舜杰莱科技有限公司、曾蒋文、张东英对被告无锡立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无锡市钧明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泽裕焊管有限公司、无锡舜杰莱科技有限公司、曾蒋文、张东英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立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6元减半收取160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73元,由被告无锡立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钧明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泽裕焊管有限公司、无锡舜杰莱科技有限公司、曾蒋文、张东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