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2819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云、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鼎支付代偿款234240.35元;二、被告张超、白丽丽在被告杨云、徐荣欠付的上述款项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14元,由杨云、徐荣、张超、白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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