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21民初2638号
案号
(2020)宁0221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4110元、罚息1307.68元,本息合计85417.6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7日);二、被告贺超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45%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支付自2019年4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贺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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