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2民初2031号 |
案号 |
(2019)皖0122执恢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9015840.498元,并分别自代偿之日起(其中以365866.67元为基数、以501946.95元为基数、以8148026.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胡凯、丁新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四、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凯、丁新玉、胡月自愿以安徽万林融资保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在800万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胡月对质押股权不足清偿800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01元,由被告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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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文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3892583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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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