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华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2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204民初3044号
案号
(2020)湘0204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谟文、曹华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株洲石峰区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94061.42元,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41980.88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4日止),律师费39263元,以上给付义务合计为2175305.3元,对于2015年12月25日以后的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其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书渐对被告黎谟文、曹华利在判项第一项的应付款项2175305.3元及2015年12月25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株洲石峰区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24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合计 30724元,由原告株洲石峰区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3724元,由被告黎谟文、曹华利、周书渐共同承担27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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