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203********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203刑初26号
案号
(2020)鲁0117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宓仕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曹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7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尚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张瑞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责令被告人许强、宓仕林、曹文杰、刘民华、尚升退赔各被害单位损失(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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