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2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10349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恢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5年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二、被告李明返还原告董现友购房款84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4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如任何一期违反约定,则原告董现友有权按照本金84000元,月利率1%,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本息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李明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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