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5********8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02民初1804号
案号
(2020)鄂1002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庆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志远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罗越峰对上列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曹庆蓉、罗越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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