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7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2民初4902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恢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王支行借款本金59999.9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4月30日为63433.72元,自2017年5月1日起利息以未还本金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二、被告董杰、赵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杰、赵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传珍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张传珍、董杰、赵强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由各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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