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2455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4141.36元、利息2340.51元、费用1207.07元,合计27688.94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5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并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负担39元,被告张彦负担289元(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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