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1********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4291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信用卡结欠款本金9963.43元以及利息1278.79元、费用1523.73元,合计12765.95元。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