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6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3983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2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倪磊、倪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3316元、利息2092.27元(截止至2019年5月22日)、手续费4085.06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息45408.2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12913元;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以苏b2fg62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427元,由中行锡山支行负担47元,由倪磊、倪中5平共同负担1380元(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倪磊、倪中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支付中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