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962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恢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新龙、曹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92000元及违约利息(2017年1月8日之前的违约利息为33200元,自2017年1月9日起的违约利息以29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180元,由被告赵新龙和曹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